关于医疗废弃物、城镇污水处理 福建硬核新规来了

2020-03-17  来自: 文章链接:环保在线 http://www.hbzhan.com/news/detail/133592.html 浏览次数:666

 抗疫期间,如何进一步规范环境风险防控?源于权威媒体报道,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指南》分别对医疗废弃物、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三大板块勾勒出新路线。

  在涉疫医疗废物方面,《指南》从规范收集、规范包装、规范标识、减少浪费及规范移交五大方面着手。具体来看,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点产生的医疗废物(以下简称涉疫医废),应当按照传染病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不得与其他医废和生活垃圾混堆混装。涉疫医废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当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额外增加一层包装袋。

  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的外表面应当有专门警示标识,在盛装涉疫医废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废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重量,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置单独区域存放涉疫医废,按照规范采取消毒、封闭等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与医废处置单位的移交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当日移交。

  至于转移运输方面,接收、运送医疗废物前,应检查标识、标签以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严防因包装袋和利器盒的破损造成医废泄漏和扩散。涉疫医废运输原则上专车专用、一车双人,受运输能力限制无法做到专车专用的,应将涉疫情医废与其他医废在车内分区分层放置。转运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以及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和上下班高峰期。此外,卸载后再对空车和卸运工具进行消毒,含氯消毒液浓度在1000mg/L左右。

  优先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隔离观察点等敏感区产生的医废和垃圾的处置。对进厂后的涉疫医废直接投入焚烧炉,做到随到随烧,确需暂存的,暂存时间不超过12小时;对因焚烧量不足无法立即焚烧的,应做好与其他医废的合理调剂,确保当日焚烧。要保障焚烧炉规范运行,储备充足的焚烧设施备品备件等,及时修复设施故障,确保处置设施不停摆。

  而对地处偏远的地区,特别是山区农村,难以做到当日转运、集中处置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就地焚烧处置;鼓励当地政府采购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应急处置。对经医疗部门或防疫指挥部确定的居家隔离点、集中观察点产生的涉疫特殊生活垃圾(包括废弃口罩、手套等),配合指导相关部门按要求规范收集,参照医废管理要求规范处置。

  对涉疫情的生活垃圾,特别是厨余垃圾,受医废处置单位能力和工艺限制难以有效处置的,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按规范消毒后,统一由生活垃圾焚烧厂集中处置。居家隔离点、集中观察点以外的,居民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和商圈等非敏感点位收集、转运的废弃口罩等敏感性生活垃圾,严格按规范消毒后,由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无害化处置。

  在医疗废水处理方面,对于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确保正常运行;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参照相关标准规范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通过投加消毒剂等方式杀菌消毒,严禁未经消毒的医疗废水外排。采用二氧化氯、次氯酸钠等消毒的,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50mg/L,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小时,余氯量大于6.5mg/L(以游离氯计),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达不到1.5小时的,应适当增加投药量(如接触时间为1小时的,参考有效氯投加量为80mg/L)。

  采用臭氧消毒的,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mg/L,接触时间大于0.5小时,投加量大于50mg/L,大肠菌群去除率不小于99.99%,出水粪大肠菌群数<100个/L。涉疫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格栅渣,当即消毒,并严格按照涉疫医废处置。涉疫医疗机构特别是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对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加密对废水中余氯指标监测频次,原则上每24小时自行监测不少于4次。

  针对城镇污水处理而言,《指南》则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密切关注进水水质含氯指标的变化情况,对含氯指标偏低的,要投加消毒剂进行消毒,并控制排入后续处理设施的污水余氯量不高于8mg/L。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出水采取投加含氯消毒剂或臭氧、紫外线消毒等措施,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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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   废弃物   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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